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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

东政发〔2010〕58号
2010-12-13
索引号:11330783K15043025N/2010-1010522243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东阳市政府办公室公开日期:2010-12-13
文号:东政发〔2010〕58号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废止
浏览次数:32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社会福利企业是国家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体,是解决残疾人就业困难和生活困难,减轻家庭负担,走向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也是残疾人自食其力,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载体。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市社会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 2009〕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福利企业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力度,巩固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可根据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量,予以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幅度按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限额执行,并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福利企业因受灾、亏损及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给予报批减免房产税。

同时符合多项减免条件的,可按照最优惠减免政策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福利企业为在本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按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由市财政在下一年度按照 50%给予补贴,并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予以保障,经民政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三)对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的福利企业,其安置残疾职工比例超出 25%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奖励,由市财政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予以保障,经民政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四)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 380/220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供电部门应按照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计价。

(五)对福利企业生产用水,水利(水务)部门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计价。

(六)福利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定额减免 500元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七)适当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

(八)享受上述(一)至(七)项税收减免、补贴、奖励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五项保险,残疾职工的月工资收入(应发工资)必须达到全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发放工资。

(九)企业应将政府补贴、奖励资金列入“补贴收入”科目,独立核算。

二、 进一步完善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对已办理“协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或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医疗、失业、生育四项保险。

三、进一步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政策

(一)市有关部门要把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政府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产品或服务。

(二)大力支持福利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对福利企业引进的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优先按照市委、市政府各项人才政策予以落实。

(三)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土地使用、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企业,经民政部门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

(四)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一)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要鼓励并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好土地审批、项目申报等涉企服务工作。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福利企业新办、退税等限时办结制度,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健全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减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福利企业要把依法享受的各项减免税、政府奖励和补贴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品牌创新和改善残疾职工的福利及设施建设,在用足用好现有退税等优惠政策的同时,要依法照章纳税,自觉接受民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稽核和审计工作。

(三)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和资质管理。福利企业管理部门要对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用工行为、岗位安排、上岗出勤、安全防护、权益保障等情况开展重点稽查。民政部门要按照福利企业标准,严格福利企业的月度、年度资格认定工作,做好福利企业的资质管理,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已减征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对采取一证多用或伪造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和本意见规定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按程序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缴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本意见自 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 〇 一 〇 年十二月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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